公司法普法第1期
昭通高速内审法务部
公司法总则部分相关知识:
1.公司股东权利: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即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4.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6.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7.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8.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0.公司民主管理: 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11.党的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12.其他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