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这是时隔近三年后,中共再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更加体现了我们党对依规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和狠抓“六大纪律”建设的决心。
将从7个方面对《条例》进行解读学习。
一是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修订《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此次修订《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有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例如,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等。三是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此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条例》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例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被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范畴;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五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六是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规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七是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条例》时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修订《条例》本身就再次宣示了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以上是此次修订的7个要点,接下来我们针对具体负面清单的相关处分进行学习。
一、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干扰巡视或不落实整改要求,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项目,严重者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二、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三、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四、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五、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内容包括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十六、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七、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八、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九、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一、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十二、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上是今天学习《条例》的全部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彰显了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厘清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负面清单,大家要以《条例》为警戒远离“高压线”,在修身立德,廉洁自律上自觉践行。会后要系统的学、认真的学,要抓好宣传贯彻,确保《条例》执行到位取得实效。学习宣传要广泛深入,坚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逐章逐条地学习原文;贯彻落实要责任明确,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省、市部署,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确保《条例》在公司贯彻落实到位,推动形成以上率下、上下联动贯彻落实《条例》的合力;遵守执行要坚定自觉,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切实增强尊崇、遵守、捍卫《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